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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工程機械設備租賃合同能否約定管轄,工程機械設備租賃合同范本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您好,關于“ 租賃合同 糾紛 管轄 ”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租賃 合同糾紛 管轄 關于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應適用 民事訴訟法 所規(guī)定的一般地域管轄還是特殊地域管轄,認識不盡一致。 大體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只有執(zhí)行特殊地域管轄有困難的,才適用一般地域管轄。涉及 房屋租賃 關系的 訴訟 ,從兩便原則考慮,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否則,如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對于房屋座落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糾紛,不便于受訴法院查明案情和判決后的執(zhí)行。但持這種意見的同志,對適用具體條款又有兩種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轄。理由是,凡在租賃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均屬于合同糾紛,因為這類糾紛產(chǎn)生的根據(jù)是雙方實際存在的租賃合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合同糾紛”并未指明只限于經(jīng)濟合同,自然,這類民事合同也應適用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有的則認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理由是這類糾紛雖不涉及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的確認或變更,但它涉及到了產(chǎn)權人對不動產(chǎn)使用方式的變更和承租人有無使用權的問題,也屬于“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訴訟”; 審判實踐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jù)審判實踐中的一貫做法,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 理由是,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指的是經(jīng)濟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為民事合同范圍較廣,顯然 房屋租賃糾紛 不能按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訴訟”,指的是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房屋租賃糾紛,實質上是 合同履行 中的爭議,不涉及不動產(chǎn)的產(chǎn)權問題, 所以,也不能適用對不動產(chǎn)的專屬管轄規(guī)定。 我們的意見,凡在租賃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深圳 合同 律師 解答: 合同糾紛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雖然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也同時賦予了當事人對合同糾紛管轄人民法院的選擇權。 合同雙方當事人選擇解決合同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符合以下條件: 1.應當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在口頭合同中選擇管轄人民法院的無效。 2.應當選擇與合同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協(xié)議選擇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當事人選擇了解決合同糾紛的管轄人民法院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管轄人民法院。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管轄
建筑設備租賃合同是指建筑設備出租人將建筑設備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井于合同終止時將設備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合同。 出現(xiàn)合同糾紛進行起訴時要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來起訴。那么,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是怎樣的?為了幫助大家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以下的內(nèi)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
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既涉及法定管轄,也涉及協(xié)議管轄的問題,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 條就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民事訴訟法》第25條則就合同糾紛案件的協(xié)議管轄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二、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以及有關批復又對合同履行地作出了以下規(guī)定:
1.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地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為合同履行地。(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chǎn)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mào)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在具體案例中的應用
(一)由于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合同管轄的確定作出了大量的規(guī)定,這就涉及如何將這些規(guī)定具體運用到實際案例的分析中。如有這樣一起案件,作為賣方的長春甲公司和作為買方的北京乙公司簽訂一份鋼材購銷合同。購銷合同約定,鋼材的交貨地為遼寧省大連市。合同簽訂后,北京乙公司為了及時將鋼材從大連運回北京,預定了將貨物從大連運回北京所需要的車皮并交納了定金,此外,北京乙公司又與宏昌貿(mào)易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將該批鋼材賣給宏昌貿(mào)易公司。上述合同簽訂后,由于長春甲公司未能聯(lián)系到鋼材貨源,導致長春甲公司無鋼材供應給北京乙公司,但是,長春甲公司的違約行為給北京乙公司造成車皮定金以及向宏昌貿(mào)易公司承擔違約金的損失,于是,北京乙公司就其損失賠償問題與長春甲公司發(fā)生爭議,北京乙公司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根據(jù)該案情考慮以下問題:(1)如果長春甲公司與北京乙公司在購銷合同中約定,如果將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雙方協(xié)商不成時,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時,北京乙公司應向哪個人民法院起訴?(2)如果長春甲公司與北京乙公司在購銷合同中約定,如果將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此時,北京乙公司應向哪個人民法院起訴?
(三)由于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既包括法定管轄,又包括協(xié)議管轄,因此,準確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合同糾紛案件中的有效協(xié)議管轄優(yōu)先于法定管轄適用。在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時,應當先看合同中有無協(xié)議管轄的約定,如果有,再判斷該協(xié)議管轄約定是否有效。協(xié)議管轄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協(xié)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案件;(2)只適用于一審管轄;(3)協(xié)議管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協(xié)議一律無效;書面協(xié)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xié)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4)只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即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之中進行選擇,而且必須作出確定、單一的選擇;(5)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guī)定。根據(jù)上述條件,如果協(xié)議管轄的約定有效,即按協(xié)議約定確定管轄;如果協(xié)議無效,則按法定管轄確定。就本案第一問而言,雙方當事人的協(xié)議管轄約定完全符合協(xié)議管轄的有效條件,故為有效協(xié)議,因此,北京乙公司應當向合同履行地,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大連的人民法院起訴。這里需注意,在判斷協(xié)議管轄是否有效時,不受合同是否實際履行的影響。但是,就本案第二問而言,當事人在合同中雖然有協(xié)議管轄約定,但由于當事人在協(xié)議中選擇了兩個法院,即雙方當事人約定對于所發(fā)生的爭議由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該協(xié)議管轄因選擇不明確而視為無效。
2.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
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協(xié)議管轄無效或者未就協(xié)議管轄作出約定,則應當按照法定管轄的規(guī)定確定具體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在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時,可以分為兩步: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有法定管轄權。
按照法定管轄確定時,被告住所地法院一定有管轄權,而不論合同是否履行。因此,本案中長春甲公司住所地法院作為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
(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問題。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可以按照下列步驟進行:第一、看雙方當事人是否約定履行地,該履行地也可以包括交貨地。如本案件,北京乙公司與長春甲公司約定在大連交貨,大連作為交貨地點就是本鋼材購銷合同的約定履行地。第二、看約定履行地與雙方當事人住所地的關系。如果約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的住所地,那么,無論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也無論該方當事人為原告還是被告,該約定履行地人民法院一定有法定管轄權。如果約定的履行地是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以外的第三個地點,那么,這個履行地法院有無管轄權,取決于合同的履行情況。合同實際履行了,則該法院有管轄權;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則該法院沒有管轄權。在本案中,由于雙方約定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之外的大連為履行地,而本案未實際履行,因此,大連法院無管轄權。第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但是加工承攬類合同以約定履行地為標準確定管轄,也就是說,約定履行地優(yōu)先于實際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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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
法律分析: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既涉及法定管轄,也涉及協(xié)議管轄的問題,為此,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就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則就合同糾紛案件的協(xié)議管轄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法律分析: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 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 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 因繼承遺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
設備租賃合同訴訟管轄規(guī)定是有約定的情況之下按照約定管轄來處理。具體的處理方式如下所說。1、有約定管轄的,按約定管轄處理,但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2、沒有約定管轄的,一般情況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應該怎么做: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chǎn)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mào)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xié)議,是指合同中的協(xié)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chǎn)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chǎn)、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chǎn)品制造地、產(chǎn)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工程機械設備租賃合同能否約定管轄,工程機械設備租賃合同范本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工程機械設備租賃合同能否約定管轄,工程機械設備租賃合同范本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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