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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將其中裝飾工程分包給乙公司。若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相關約定則甲構成違約。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市區(qū)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huán)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huán)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qū)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qū)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yè),但搶修、搶險作業(yè)和因生產工藝
• 法院受理后,追加乙為共同被告,判決乙與丙對工程建設質量問題承擔連帶責任。• 分析一:本案中的法律主體及相互關系是什么?• 分析二:對出現(xiàn)的質量問題,以上法律主體將如何承擔責任? • 分析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它單位完成的;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它單位
求建筑法規(guī)案例分析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8226; 2.分析二:對出現(xiàn)的質量問題,以上法律主體將如何承擔責任?
1.甲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將其中裝飾工程分包給乙公司。若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相關約定則甲構成違約。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
《工程建設法規(guī)》案例案例一:1.本案中的建設法律關系三要素分別是什么?答:本案中的建設法律關系主體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學校??腕w是施工的教學樓。內容是主體雙方各自應當享受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而言是某學校按照合
(4)結合此案例談談建筑工程發(fā)包承包制度中的分包制度,需要注意哪些行為規(guī)范?答案:(1)不合法。丙的行為屬于非法轉包行為,丁作為分包單位,將工程再分包給沒有資質的農民施工隊,屬違法分包行為。(2)丁施工的工程質量
(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設備故障而停工61天 (4)2007.7.15-7.25日.發(fā)生了合同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問題:1)承包商應要求工期延長索賠多少天?為什么?2)監(jiān)理工程師應批準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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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下列工程中,屬于市政公用工程二級建造師執(zhí)業(yè)范圍的是()。 A.古建筑工程 B.燃氣長輸管線工程 C.采暖工程 D.城鎮(zhèn)燃氣混氣站工程 答案:D 解析:2019年教材P353-P355. 21.關于路基試驗段的說法,正確的有()。 A.填石路基可不修
三、案例分析題(共4題,每題20分) (一) 【背景資料】 某公司中標一座城市跨河橋梁,該橋跨河部分總長101.5m,上部結構為30m+41.5m+30m三跨預應力混凝土連續(xù)箱梁,采用支架現(xiàn)澆法施工。 項目部編制的支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內容有:為
[參考答案]:1、根據地質情況及承包人配置%%的樁基成孔設備,應使用沖擊鉆。因為泥巖為較軟巖石,沖爪鉆不適用,但沖擊鉆適用。又因為樁長大于20米,也應該采用沖擊鉆。2、鉆孔樁施工準備工作包括:進行場地平整,清除雜物
專業(yè)監(jiān)理工程師在巡檢時發(fā)現(xiàn),施工人員正在用鋼絲刷人工除銹法處理摩擦面,當螺栓不能自由穿入時,工人現(xiàn)場用氣割擴孔,擴孔后部分孔徑達到設計螺栓直徑的1.35倍。 事件三:維修車間主體結構完成后,總監(jiān)理工程師組織了主體分部驗收,質量為合格
2.上述預應力孔道壓漿工藝能否滿足質量要求?說明理由。【答案】1.不正確。預應力筋宜使用砂輪鋸(砂輪切割機)下料,(1分)預應力張拉過程中應控制張拉應力和伸長值兩項指標,(2分)以張拉應控制為主(以伸長值作為校核)。(1
【解析】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
事件一:在基礎底板混凝土澆筑前,監(jiān)理工程師督查施工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要求施工單位按規(guī)定檢查混凝土運輸單。并做好混凝土擴展度測定等工作。全部工作完成并確認無誤后,方可澆筑混凝土。事件二: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
二級建造師建筑工程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該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guī)劃、公安消防、環(huán)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其實,這種備案制度的作用
2017二級建造師建筑工程精選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案例分析題(一)背景資料 某學校活動中心工程,現(xiàn)澆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地上六層,地下二層,采用自然通風。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生了下列事件:事件一:在基礎底板混凝土澆筑前,監(jiān)理
(4)結合此案例談談建筑工程發(fā)包承包制度中的分包制度,需要注意哪些行為規(guī)范?答案:(1)不合法。丙的行為屬于非法轉包行為,丁作為分包單位,將工程再分包給沒有資質的農民施工隊,屬違法分包行為。(2)丁施工的工程質量
案例1某工程合同規(guī)定2007.10.30竣工,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先后因下列原因導致關鍵線路中的工程延誤93天.(1)2007.5.10-5.19日,因設計變更等候圖紙停工10天 (2)2007.5.15-5.25日,因正常陰雨氣候影響施工質量,監(jiān)理
首先根據原因分析,吳XX無證上崗,而且與陳××配合不當,對吊裝物(水泥溝管)出現(xiàn)擺動,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對于陳XX的不安全行為(不戴安全帽)也沒有及時制止(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的要求,說的更通俗點就是沒有
《工程建設法規(guī)》案例案例一:1.本案中的建設法律關系三要素分別是什么?答:本案中的建設法律關系主體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學校。客體是施工的教學樓。內容是主體雙方各自應當享受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而言是某學校按照合
工程建設法規(guī)經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1某工程合同規(guī)定2007.10.30竣工,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先后因下列原因導致關鍵線路中的工程延誤93天. (1)2007.5.10-5.19日,因設計變更等候圖紙停工10天 (2)2007.5.15-5.25日,因正常陰雨氣候影響施工質量,監(jiān)理工程師下令停工11天 (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設備故障而停工61天 (4)2007.7.15-7.25日.發(fā)生了合同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 問題:1)承包商應要求工期延長索賠多少天?為什么? 2)監(jiān)理工程師應批準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為什么? 3)如果業(yè)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的工期內竣工,監(jiān)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 答案 因設計變更等候圖紙停工10天 監(jiān)理工程師下令停工11天 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 總計32天 以上32天可在工期中順延,在合同約定中,這屬于甲方(業(yè)主)的責任范圍;而承包商(乙方)由于自己設備故障而停工的61天,屬于乙方責任范圍,無工期順延理由。 合同規(guī)定2007.10.30竣工,承包商只能在此日期順延32天交工,否則,即為違約,應按合同約定中的處罰條款執(zhí)行。 案例 2 徐某于2002年1月8日與A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購房認購書。雙方約定,徐某購買A房地產公司房屋一套,房價款為23.7萬元,同時,雙方在認購條件一款中作出約定:“認購方在簽訂認購書時交納認購定金3萬元,于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間,攜認購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到銷售中心與賣方簽約。如認購方未在認購期限內,與賣方就認購物業(yè)一事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則賣方有權解除本認購書的履行,并將認購方已購物業(yè)另行處理,且認購方已交定金將不予退還?!焙? 徐某得知開發(fā)商沒有預售許可證后,又提出待開發(fā)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后再簽訂預售合同并付首付款,被開發(fā)商拒絕。這種情況下,徐某將A房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個:認購書是否有效;3萬元的性質;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沒有預售許可證。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房預售必須具有預售許可證,而A房地產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認定認購書無效。認購書被確定無效后,定金即失去擔保效力,判決被告返還徐某定金3萬元,駁回徐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約定了定金條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法律特征,應視為有效。該認購書中約定的立約定金的生效是獨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某已按認購書的規(guī)定交納了定金,故該認購書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執(zhí)行認購書的過程中徐某并無違約行為,導致雙方不能簽訂主合同系因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無權預售商品房。該責任應全部由A公司承擔。據此,判決A公司雙倍返還徐某的定金6萬元。 案例點評 簽訂預售商品房之前簽訂的認購書或訂購單,其性質有兩種:一是預約合同,即約定將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或預售合同;二是如果認購書或訂購單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方已經按約定收取購房款的,則認購書、訂購書屬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書或訂購單中約定認購金或定金,雙方并無約定如未能簽訂合同,要求雙倍返還或不退定金等約定的,則認購金或定金只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如雙方未達成商品房買賣協(xié)議,定金或認購金應退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案中,徐某和A房產公司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是A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因此,基于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按定金罰則處理,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案例3 黃某訴訟開發(fā)商無法辦理土地證糾紛案 原告:黃某 被告:某開發(fā)商 事件回放 黃某于2003年3月25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購買某開發(fā)商商品房一套,總價493252元。黃某于2003年3月26日和2003年6月23日分兩次交清全部房款。由于該房屋是一樓,開發(fā)商將門前綠地用柵欄圍住,以總價款57984元單獨賣給黃某。黃某在得知“小花園”無法辦理土地證之后要求開發(fā)商退還該款及利息2783元,遭開發(fā)商拒絕,無奈黃某訴至法院,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該購買“小花園”的協(xié)議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例點評 開發(fā)商認為合同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有效,拒絕退款的行為及一、二審的判決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一、“小花園”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權歸該小區(qū)全體業(yè)主共有,開發(fā)商因其沒有處分權,該買賣“小花園”的協(xié)議無效。我國《物業(y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業(yè)主依法享有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當開發(fā)商把自己所開發(fā)的商品房賣出之后,就不再享有該小區(qū)范圍內的任何權利了。假如開發(fā)商自己還保留部分房源供自己使用,或者還有部分尾房尚未售出,那也只能以業(yè)主的身份享有其與其他業(yè)主同等的權利,并承擔同等的義務。該“小花園”占地實際應為全體業(yè)主所共同共有。開發(fā)商無權進行處分,依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應依法確認該合同無效。 二、該“小花園”所占用地的成本已計入房屋單價之中,開發(fā)商不能再次出賣。 依據河南省物價局豫價房字(2002)077號《關于印發(fā)〈河南省新建商品房價格行為規(guī)則〉的通知》第五條規(guī)定,作為公共用地,“小花園”所占土地成本已計入開發(fā)商售房單價之中。換句話說,開發(fā)商在賣房款中實際已把“小花園”的成本收回,現(xiàn)在又單獨將“小花園”出售給業(yè)主,等于收了業(yè)主雙份的款,這顯然是違背基本的法律精神和原則的。 三、該“小花園”用地因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導致合同無效。 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是以變更登記,也就是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才能生效,該“小花園”用地因為規(guī)劃當中是作為小區(qū)公共綠地而無法辦理土地使用證,致使該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后,致黃某無法達到合同目的。另外,該買賣行為侵犯了其他業(yè)主的共有權,因此應認定為無效。1、試分析本次安全事故的原因。 2、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1、直接原因: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 2、間接原因:安全管理不到位 該事故屬于一般
整個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1)陳XX對整起事故負直接責任。陳XX無證上崗,不佩戴勞動保護用品,對現(xiàn)場情況估計也不足,注意力不集中,該名工人職業(yè)技能、安全意識、工作態(tài)度都不到位,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陳XX 對本起事故應負主要責任。 (2)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許XX對本起事故負間接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中對法人代表的職責定義來看,許XX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 (3)事故中公司的責任一般都是落實在企業(yè)領導頭上的(你注意看看新聞報道和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中,一般是沒有特別對某某單位定責任的,都是對其領導進行定責)。一定要說具體的責任的話,定個間接責任。 (4)李XX作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對本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因為其主管安全,但對于其下屬員工的管理(特種作業(yè)人員的持證上崗、安全教育培訓、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的監(jiān)督等)很不到位。因此,李XX對于此事故因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5)吳XX這個不怎么好定,要讓我定的話,定個間接責任,原因是看陳XX的死亡原因。首先根據原因分析,吳XX無證上崗,而且與陳××配合不當,對吊裝物(水泥溝管)出現(xiàn)擺動,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對于陳XX的不安全行為(不戴安全帽)也沒有及時制止(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的要求,說的更通俗點就是沒有做到“三不傷害”),吳XX 肯定是有責任的。其次,從死亡原因看,陳XX因出現(xiàn)擺動受到碰撞而滑倒,這不是致死的直接原因,死亡直接原因是陳XX 頭部在缺乏安全帽的情況下撞到水泥溝管,這跟陳XX 不佩戴安全帽這個不安全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我對吳XX的責任只定個間接責任。 再說點題外話,要是陳XX 是被吊起來得水泥溝管直接砸死,我就會將陳XX 和吳XX 都一起定為直接責任者。 以上分析,為個人觀點,不喜勿噴,各抒己見。
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甲在某市老城區(qū)參與舊城改造建設,投資3億元,修建一個4星級酒店,2座高檔寫字樓,6棟宿舍樓,建筑周期為20個月,該項目進行了公開招標,某建筑工程總公司乙中標,甲與乙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雙方約定: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優(yōu)良,保證工期,乙可以將宿舍樓分包給其下屬分公司施工。乙為保證工程質量與工期,將6棟宿舍樓分包給施工能力強、施工整體水平高的下屬分公司丙與丁,并簽訂分包協(xié)議書。根據總包合同要求,在分包協(xié)議中對工程質量與工期進行了約定。工程根據總包合同工期要求按時開工,在實施過程中,乙保質按期完成了酒店與寫字樓的施工任務。丙在簽訂分包合同后因其資金周轉困難,隨后將工程轉交給了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并收取10%的管理費,丁為加快進度,將其中一棟單體宿舍樓分包給沒有資質的農民施工隊。工程竣工后,甲會同有關質量監(jiān)督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發(fā)現(xiàn)丁施工的宿舍存在質量問題,必須進行整改才能交付使用,給甲帶來了損失,丁以與甲沒有合同關系為由拒絕承擔責任,乙又以自己不是實際施工人為由推卸責任,甲遂以乙為第一被告、丁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訴。 試分析:請結合相關建筑法規(guī)對以上案例進行分析闡述(300-500字) (1)乙公司的分包行為是否合法? (2)丙、丁的再分包行為如何界定? (3)這起責任最終應該有哪些主體承擔?為什么? (4)結合此案例談談建筑工程發(fā)包承包制度中的分包制度,需要注意哪些行為規(guī)范? 答案: (1)不合法。丙的行為屬于非法轉包行為,丁作為分包單位,將工程再分包給沒有資質的農民施工隊,屬違法分包行為。 (2)丁施工的工程質量有問題,給甲帶來了損失,乙和丁應對工程質量問題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乙作為該工程的總承包單位與丁之間是總包與分包的關系,根據《合同法》與《建筑法》的規(guī)定,總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的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違法分包行為為主要有: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它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它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分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案例1某工程合同規(guī)定2007.10.30竣工,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先后因下列原因導致關鍵線路中的工程延誤93天. (1)2007.5.10-5.19日,因設計變更等候圖紙停工10天 (2)2007.5.15-5.25日,因正常陰雨氣候影響施工質量,監(jiān)理工程師下令停工11天 (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設備故障而停工61天 (4)2007.7.15-7.25日.發(fā)生了合同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 問題:1)承包商應要求工期延長索賠多少天?為什么? 2)監(jiān)理工程師應批準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為什么? 3)如果業(yè)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的工期內竣工,監(jiān)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 答案 因設計變更等候圖紙停工10天 監(jiān)理工程師下令停工11天 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 總計32天 以上32天可在工期中順延,在合同約定中,這屬于甲方(業(yè)主)的責任范圍;而承包商(乙方)由于自己設備故障而停工的61天,屬于乙方責任范圍,無工期順延理由。 合同規(guī)定2007.10.30竣工,承包商只能在此日期順延32天交工,否則,即為違約,應按合同約定中的處罰條款執(zhí)行。 案例 2 徐某于2002年1月8日與A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購房認購書。雙方約定,徐某購買A房地產公司房屋一套,房價款為23.7萬元,同時,雙方在認購條件一款中作出約定:“認購方在簽訂認購書時交納認購定金3萬元,于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間,攜認購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到銷售中心與賣方簽約。如認購方未在認購期限內,與賣方就認購物業(yè)一事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則賣方有權解除本認購書的履行,并將認購方已購物業(yè)另行處理,且認購方已交定金將不予退還?!焙? 徐某得知開發(fā)商沒有預售許可證后,又提出待開發(fā)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后再簽訂預售合同并付首付款,被開發(fā)商拒絕。這種情況下,徐某將A房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個:認購書是否有效;3萬元的性質;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沒有預售許可證。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房預售必須具有預售許可證,而A房地產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認定認購書無效。認購書被確定無效后,定金即失去擔保效力,判決被告返還徐某定金3萬元,駁回徐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約定了定金條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法律特征,應視為有效。該認購書中約定的立約定金的生效是獨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某已按認購書的規(guī)定交納了定金,故該認購書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執(zhí)行認購書的過程中徐某并無違約行為,導致雙方不能簽訂主合同系因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無權預售商品房。該責任應全部由A公司承擔。據此,判決A公司雙倍返還徐某的定金6萬元。 案例點評 簽訂預售商品房之前簽訂的認購書或訂購單,其性質有兩種:一是預約合同,即約定將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或預售合同;二是如果認購書或訂購單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方已經按約定收取購房款的,則認購書、訂購書屬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書或訂購單中約定認購金或定金,雙方并無約定如未能簽訂合同,要求雙倍返還或不退定金等約定的,則認購金或定金只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如雙方未達成商品房買賣協(xié)議,定金或認購金應退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案中,徐某和A房產公司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是A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因此,基于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按定金罰則處理,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案例3 黃某訴訟開發(fā)商無法辦理土地證糾紛案 原告:黃某 被告:某開發(fā)商 事件回放 黃某于2003年3月25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購買某開發(fā)商商品房一套,總價493252元。黃某于2003年3月26日和2003年6月23日分兩次交清全部房款。由于該房屋是一樓,開發(fā)商將門前綠地用柵欄圍住,以總價款57984元單獨賣給黃某。黃某在得知“小花園”無法辦理土地證之后要求開發(fā)商退還該款及利息2783元,遭開發(fā)商拒絕,無奈黃某訴至法院,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該購買“小花園”的協(xié)議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例點評 開發(fā)商認為合同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有效,拒絕退款的行為及一、二審的判決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一、“小花園”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權歸該小區(qū)全體業(yè)主共有,開發(fā)商因其沒有處分權,該買賣“小花園”的協(xié)議無效。我國《物業(y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業(yè)主依法享有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當開發(fā)商把自己所開發(fā)的商品房賣出之后,就不再享有該小區(qū)范圍內的任何權利了。假如開發(fā)商自己還保留部分房源供自己使用,或者還有部分尾房尚未售出,那也只能以業(yè)主的身份享有其與其他業(yè)主同等的權利,并承擔同等的義務。該“小花園”占地實際應為全體業(yè)主所共同共有。開發(fā)商無權進行處分,依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應依法確認該合同無效。 二、該“小花園”所占用地的成本已計入房屋單價之中,開發(fā)商不能再次出賣。 依據河南省物價局豫價房字(2002)077號《關于印發(fā)〈河南省新建商品房價格行為規(guī)則〉的通知》第五條規(guī)定,作為公共用地,“小花園”所占土地成本已計入開發(fā)商售房單價之中。換句話說,開發(fā)商在賣房款中實際已把“小花園”的成本收回,現(xiàn)在又單獨將“小花園”出售給業(yè)主,等于收了業(yè)主雙份的款,這顯然是違背基本的法律精神和原則的。 三、該“小花園”用地因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導致合同無效。 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是以變更登記,也就是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才能生效,該“小花園”用地因為規(guī)劃當中是作為小區(qū)公共綠地而無法辦理土地使用證,致使該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后,致黃某無法達到合同目的。另外,該買賣行為侵犯了其他業(yè)主的共有權,因此應認定為無效。
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甲在某市老城區(qū)參與舊城改造建設,投資3億元,修建一個4星級酒店,2座高檔寫字樓,6棟宿舍樓,建筑周期為20個月,該項目進行了公開招標,某建筑工程總公司乙中標,甲與乙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雙方約定: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優(yōu)良,保證工期,乙可以將宿舍樓分包給其下屬分公司施工。乙為保證工程質量與工期,將6棟宿舍樓分包給施工能力強、施工整體水平高的下屬分公司丙與丁,并簽訂分包協(xié)議書。根據總包合同要求,在分包協(xié)議中對工程質量與工期進行了約定。工程根據總包合同工期要求按時開工,在實施過程中,乙保質按期完成了酒店與寫字樓的施工任務。丙在簽訂分包合同后因其資金周轉困難,隨后將工程轉交給了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并收取10%的管理費,丁為加快進度,將其中一棟單體宿舍樓分包給沒有資質的農民施工隊。工程竣工后,甲會同有關質量監(jiān)督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發(fā)現(xiàn)丁施工的宿舍存在質量問題,必須進行整改才能交付使用,給甲帶來了損失,丁以與甲沒有合同關系為由拒絕承擔責任,乙又以自己不是實際施工人為由推卸責任,甲遂以乙為第一被告、丁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訴。 試分析:請結合相關建筑法規(guī)對以上案例進行分析闡述(300-500字) (1)乙公司的分包行為是否合法? (2)丙、丁的再分包行為如何界定? (3)這起責任最終應該有哪些主體承擔?為什么? (4)結合此案例談談建筑工程發(fā)包承包制度中的分包制度,需要注意哪些行為規(guī)范? 答案: (1)不合法。丙的行為屬于非法轉包行為,丁作為分包單位,將工程再分包給沒有資質的農民施工隊,屬違法分包行為。 (2)丁施工的工程質量有問題,給甲帶來了損失,乙和丁應對工程質量問題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乙作為該工程的總承包單位與丁之間是總包與分包的關系,根據《合同法》與《建筑法》的規(guī)定,總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的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違法分包行為為主要有: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它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它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分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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